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15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其他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30日内报告。有随访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
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告。 ⒊ 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此外,对进口药品发生的不良反应还应进行年度汇总报告,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要求提供原始报表及相关信息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5日内提交。
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在发现后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应立即上报。报告责任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需指定专人负责不良反应的记录、调查和报告工作。报告频率与内容:企业需每季度将《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集中上报给所在地的省级监测中心。
一般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日起 30 天内上报;新的或严重的应于发现 之日起 15 日内上报,其中死亡病例须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ADR 监测中心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持有人应通过药品不良反应直接报告系统提交个例不良反应报告,并对系统注册信息进行及时维护和更新。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应按时限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