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与处置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与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 事故信息报告应遵循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处置应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与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与处置工作。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建立事故信息报告与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与举报。
扩展资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21 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骆琳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2024-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