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安法律法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一、适应范围 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二、较大涉险事故的范围 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因生产安...
事故续报、补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续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天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事故发生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注安法律法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事故的适应范围:该办法适用于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同时,也适用于涉及10人以上涉险、3人以上被困、500人以上紧急疏散、严重环境污染或危及重要场所设施安全的较大涉险事故。报告要求:事故发生单位需立即报告事故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
明确界定:该条例主要适用于生产性机构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科研、学校、医院等非生产性机构发生的事故不在其内。应急工作领导体制:国务院领导:国务院全面领导全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地方政府职责:县级以上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部门协调:应急管理部负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及...
六、自然灾害的预警 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并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采取撤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