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四章 罚  则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四章“罚则”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未依法履行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职责,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这一条款强调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中的法律责任,确保他们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安全。第二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四章 罚  则
cdw 阅读 2 次 更新于 2025-06-27 16:18:06 我来答关注问题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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