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同级公...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四章对事故处理的详细规定展开。第二十七条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报告,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在收到报告后的15日内,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批复。有关机关需根据批复,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依法处罚和处分,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需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在情况紧急时,现场人员可直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已经2011年5月17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省 长 姜大明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