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需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在情况紧急时,现场人员可直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需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在情况紧急时,现场人员可直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需按层级逐级上报事故情况。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较大事故上报至省,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上报至国务院。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八条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时,事故单位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需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同时,还需在1小时内以快报形式上报。
第九条事故报告应包含基本信息、事故经过、伤亡情况、已采取措施及其它情况。事故快报内容可以适当简化,具体信息暂时不清楚时,先报总体情况。
第十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时,应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时,也应补报。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所有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报告,禁止超过时限报告、漏报、瞒报、不实报告行为。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损失。政府和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负责人需立即赴现场,组织救援。事故发生单位应对受伤人员进行就近救治,费用由单位先行垫付。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后,单位和个人应保护事故现场及证据,不得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应做好记录,保存重要痕迹和物证。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便利条件。在救援中可能引发更大危险或损失时,主要指挥人员在听取专家意见后,可以决定暂停或终止救援。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或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行为,有权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或举报。相关部门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奖励规定。
第十六条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或举报后,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十七条较大涉险事故报告和处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涉险事故报告和处理按一般事故规定进行。各条内容旨在明确事故报告、处理、救援、保护现场、支持配合、举报机制和通报流程,确保事故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管理和应对。
扩展资料《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经2011年5月1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6月2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附则6章43条,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2024-09-01
cdw 阅读 8 次 更新于 2025-07-18 23:34:53 我来答关注问题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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