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四章 事故处理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四章对事故处理的详细规定展开。第二十七条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报告,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在收到报告后的15日内,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批复。有关机关需根据批复,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依法处罚和处分,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四章 事故处理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四章对事故处理的详细规定展开。第二十七条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报告,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在收到报告后的15日内,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批复。有关机关需根据批复,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依法处罚和处分,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员,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必须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进行处理,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内部处理,确保安全生产。同时,在事故处理工作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落实情况报告至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强调了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行政区域时的处理流程。对于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罚,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权限组织实施,而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需予以协助。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的处分,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负责落实。对需要罢免职务的情况,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建立了事故查处督办制度,较大事故查处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一般事故查处则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
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有关部门需负责整理事故调查报告、批复、落实情况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及时存档。
第三十二条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每年度需组织监察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对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未落实的情况,应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或者两起以上较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协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限制新增项目、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规定,事故处理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但依法需要保密的信息除外。
扩展资料《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经2011年5月1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6月2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附则6章43条,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2024-08-26
cdw 阅读 6 次 更新于 2025-07-18 23:13:26 我来答关注问题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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