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如下: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纠正社会用字中的混乱现象,促进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社会用字是指书写、印刷、刻制、浇铸具有公共性、示意性的汉字和汉语拼音。使用汉语拼音,要求以普通话语音为...
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
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如下:
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纠正社会用字中的混乱现象,促进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社会用字是指书写、印刷、刻制、浇铸具有公共性、示意性的汉字和汉语拼音。
使用汉语拼音,要求以普通话语音为标准,拼写准确,字母书写正确,分词连写。在商品包装、广告中出现企业名称、地址和在书籍的封面上印制书名、著作者、出版者名称时,应当使用汉字,或汉字、汉语拼音并用,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或其他拼音文字。
拓展资料如下: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社会用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驻郑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正体字以文化部和原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所列正体字为标准;其中与《简化字总表》不一致的,以《简化字总表》为标准。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全市的社会用字进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社会用字检查,对影响较大而不及时改正的用字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各区、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分别负责本辖区的社会用字管理工作。
各新闻出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审核出版物编校质量时,必须审查出版用字。凡不规范字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出版物不予批准出版发行。向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及境外发行的各类出版物,一般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如确需发行繁体字版本的,须经本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新闻出版署批准。
2023-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