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意见分歧比较大的”。

”三、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常务委员会听取其专项工作报告。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由主任会议决定。”四、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的审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意见分歧比较大的”。
cdw 阅读 30 次 更新于 2025-09-27 01:21:28 我来答关注问题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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