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安全事故发生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安全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
在内蒙古自治区,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当事人或事故现场相关人员有责任立即采取自救和互救措施,并及时通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单位负责人应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以防止事故扩大或引发二次事故。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需妥善保护现场,如需移动物品,必须做好标记和...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详细规定了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的流程和责任划分。一旦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相关部门需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进行救助和调查,并依据国家和省里的规定上报。重大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如消防、...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构建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生产经营单位义务:生产经营单位需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预案需与当地政府预案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