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条例第四章 事故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条例第四章事故处理的规定如下:事故批复期限:对于重大、较大、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需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的15日内做出批复。对于特别重大事故,批复期限为30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天。责任追究:批复下达后,相关机关需依据政府的指示,以及法律和行政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条例第四章 事故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条例第四章事故处理的规定如下:
事故批复期限:
对于重大、较大、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需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的15日内做出批复。对于特别重大事故,批复期限为30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天。责任追究:
批复下达后,相关机关需依据政府的指示,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事故单位需根据政府批复,对内部的责任人进行内部处理;如涉及犯罪行为,则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单位整改:
事故单位在处理完毕后,应从事故中吸取教训,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整改措施,以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这一过程需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确保整改措施的落实。监督与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责任部门负有监督事故单位落实防范措施的职责,需定期进行检查。信息公开:
事故处理的结果,除非依法有特殊保密要求,一般会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开。2025-06-17
cdw 阅读 11 次 更新于 2025-07-08 23:56:01 我来答关注问题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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