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蒙古自治区,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当事人或事故现场相关人员有责任立即采取自救和互救措施,并及时通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单位负责人应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以防止事故扩大或引发二次事故。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需妥善保护现场,如需移动物品,必须做好标记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与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推动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安全生产相关活动的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遵循...
该条例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对于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等特殊领域的安全管理,如另有专门规定,则适用其专门规定。安全发展理念与方针:条例强调了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政府及部门责任:各级政府及部门需承担相应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内蒙古自治区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自治区的实际状况,制定此条例。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统称为生产经营单位)。但对于消防...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