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在内蒙古自治区,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当事人或事故现场相关人员有责任立即采取自救和互救措施,并及时通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单位负责人应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以防止事故扩大或引发二次事故。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需妥善保护现场,如需移动物品,必须做好标记和...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在内蒙古自治区,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当事人或事故现场相关人员有责任立即采取自救和互救措施,并及时通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单位负责人应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以防止事故扩大或引发二次事故。
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需妥善保护现场,如需移动物品,必须做好标记和书面记录,确保物证的完整性。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事故详情,包括时间、地点、类别、伤亡情况和初步原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事故报告,不得授意他人这样做,以确保事故信息的准确传达和及时处理。事故调查的目标是查明事故真相、责任归属,并从中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具体的调查和处理办法应遵循国家的相关规定。
最后,事故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应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由事故单位及相关部门向当地政府及其上级部门报告落实情况,确保责任的追究和改进措施的有效实施。
扩展资料2005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2024-07-26
cdw 阅读 20 次 更新于 2025-09-01 08:44:26 我来答关注问题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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