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条例第二章 事故报告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关于事故报告的要求如下:立即报告: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需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1小时上报:单位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将事故信息上报至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相应职责的有关部门;在紧急情况下,可直接上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条例第二章 事故报告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关于事故报告的要求如下:
立即报告: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需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1小时上报:单位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将事故信息上报至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相应职责的有关部门;在紧急情况下,可直接上报。
逐级上报:接到事故报告的部门需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上报至国务院,较大事故上报至省级,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同时,还需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上报内容详细:上报事故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等详细内容。
启动应急预案: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小损失。
保护事故现场:事故现场的保护至关重要,禁止破坏或毁灭证据,移动现场物件需有明确标记并保留重要痕迹和物证。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接到事故涉及犯罪的报告,应依法立案侦查。
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需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公开值班电话,接受事故报告和举报,确保信息的及时和准确传递。
2025-06-17
cdw 阅读 6 次 更新于 2025-07-08 20:53:07 我来答关注问题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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