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确保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得到落实,预防及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确保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得到落实,预防及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导致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在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调查处理的同时,也应依照本规定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几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迅速、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应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互相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履行相关职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干涉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救援、处理
第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如情况紧急或遇到无法联系单位负责人等特殊情况,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一)一般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除外)上报至设区的市及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十条,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接到水上交通、道路交通、火灾等事故报告后,对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应在2小时内通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报告事故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如出现新情况,应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2024-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