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旨在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证...
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旨在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也需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报告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并制定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下属分支机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应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大额交易应在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总部或总部指定机构以电子方式报送至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可疑交易应在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大额交易,如续存或转换账户、实盘外汇买卖等,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对于可疑交易,金融机构应分析、识别并报告,若有合理理由认为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犯罪活动有关,还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将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包括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取消直接负责人员的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等。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对违反行为可报告上级分支机构进行处罚。
金融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需分别提交报告。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2003年发布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24-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