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有:姓氏中的异体字、外国翻译人名用字中的汉字、古代人名中的汉字、民族自治地方需要使用的汉字、特定领域需要使用的汉字。一、姓氏中的异体字 1、同一姓氏的不同写法 例如,张、章、张弓等都是“张”姓的不同写法。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九条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三)招牌、广告用字;(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国家推行规范汉字,并不是要求所有的场合都不能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而是要把繁体字、异体字的使用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