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目的: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适用范围: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环境污染...
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目的: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适用范围: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二、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具体划分标准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事故报告 报告要求: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报告程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准备采取的措施等。
四、事故调查处理 调查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调查权限:重大事故及其以下等级事故的调查权限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具体规定执行。 调查组组成: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调查组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日。
五、事故处理 处理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依照规定报送批复,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事故批复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处罚措施: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事故责任大小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公布: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六、其他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2025-04-17
cdw 阅读 9 次 更新于 2025-08-27 06:02:33 我来答关注问题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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