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剧毒化学品丢失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公安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具有剧烈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第44条规定:“剧毒化...
一旦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也有责任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一旦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也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