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章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章的规定,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需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在1小时内上报至县级以上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责部门。在紧急情况下,可直接上报。接到事故报告后,有关部门需按照事故严重程度逐级上报,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上报至国务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章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章的规定,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需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在1小时内上报至县级以上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责部门。在紧急情况下,可直接上报。
接到事故报告后,有关部门需按照事故严重程度逐级上报,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上报至国务院,较大事故上报至省级政府,一般事故上报至市级政府。同时,必须向本级政府报告。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接到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报告后需立即上报给中央政府。
上报事故时,应详细记录事故发生单位概况、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等信息。若有新情况,应及时补报。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需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负责人需立即前往现场组织救援。
为了保护事故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证据。在必要时移动现场物件需做标记、记录并保存重要痕迹。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应依法处理,并追捕逃犯。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需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公开联系电话,接受事故报告和举报。
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9日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全文共六章四十六条。
2024-08-10
cdw 阅读 7 次 更新于 2025-07-07 15:15:15 我来答关注问题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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