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于2007年3月28日通过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旨在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责任追究,减少事故。条例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明确了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流程和责任单位。事故报告要求及时、准确且完整,不得隐瞒或...
转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于2007年3月28日通过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旨在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责任追究,减少事故。条例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明确了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流程和责任单位。事故报告要求及时、准确且完整,不得隐瞒或谎报。各级人民政府需履行职责,支持事故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调查。条例规定了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和内容,包括伤亡人数、经济损失和采取的措施等。事故调查由相关部门组织,遵循实事求是原则,并强调法律责任,对瞒报、谎报等行为有严格处罚规定。不同等级的事故由相应级别的政府负责调查,特殊情况可由上级政府介入。此外,条例还涉及事故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明确了罚款、证照处理等措施,以及旧规的废止。整个条例旨在确保事故得到公正处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2024-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