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条例第六章 附则的主要内容如下:事故社会影响处理: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严重的事故,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有权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企业,同样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特别规定执行:对于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条例第六章 附 则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条例第六章 附则的主要内容如下:
事故社会影响处理:
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严重的事故,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有权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企业,同样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特别规定执行:
对于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如果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特别规定,将依据这些特别规定执行。这一条款确保了事故处理的严谨性和公正性,避免了条例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条例实施与废止:
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实施后,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这一变化确保了所有事故的处理都符合新的条例要求,提高了事故处理的效率和公正性。2025-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