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处罚若存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谎报、瞒报事故,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资金或财产,销毁证据,拒绝接受调查或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之一:一般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加重处罚: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于2007年3月28日经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该条例的核心内容概述:一、适用范围与事故分级适用范围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
(1)事故发生单位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报告。(2) 政府部门报告程序:1...
制定与修改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于2007年7月3日审议通过并施行。2015年1月16日经修改后,规章名称变为“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适用范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