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五章详细规定了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单位的处罚措施。第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如不立即组织抢救、迟报或漏报事故、在调查期间擅离职守,将面临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若为国家工作人员,还将依法受到处分,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五章
cdw 阅读 24 次 更新于 2025-09-28 10:29:47 我来答关注问题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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