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事故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该规定详细列举了事故发生单位的定义,以及主要负责人的范围。该规定还定义了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四种情形,以及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事故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该规定详细列举了事故发生单位的定义,以及主要负责人的范围。
该规定还定义了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四种情形,以及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罚款标准各有不同,具体取决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对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如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迟报、漏报事故,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罚款处罚。
该规定还明确了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的责任,以及对造成不同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的事故所应承担的罚款额度。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最高可达500万元。
此外,该规定还指出,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将根据事故等级受到相应的罚款处罚。
该规定强调,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若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存在两种以上应处以罚款的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2024-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