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时间及方式:领导干部需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上一年度所列事项。发生本规定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天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新任领导干部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报告。辞去公职的领导干部在提出辞职申请时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的受理机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组...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范围广泛,包括各级机关、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机关中的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相应干部;以及大型、特大型国企、国有控股企业和金融企业中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企、国有控股企业中的领导班子成员。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也适用本规定。
领导干部需报告以下事项:婚姻变化情况、因私出国(境)证件持有情况、因私出国(境)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及台湾居民通婚情况、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国(境)外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
此外,还需报告以下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房产情况、投资或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情况、非上市公司、企业投资情况、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情况。
报告时间及方式:领导干部需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上一年度所列事项。发生本规定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天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新任领导干部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报告。辞去公职的领导干部在提出辞职申请时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的受理机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在干部监督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权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在职务犯罪案件查办过程中,也可以查阅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违反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本规定详细列出了报告的范围、时间和方式,以及违反规定可能面临的后果。同时,对于“移居国(境)外”、“共同生活的子女”、“房产”等概念做了明确解释。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有权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中央军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相关规定废止。
扩展资料2010年7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2024-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