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代表原告陆建辉,在本次合同纠纷案中担任委托代理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xx公司之间的权益纠纷,经过充分的准备和庭前证据交换,我谨向合议庭提供以下代理陈述:首先,被告的欺诈行为清晰且证据确凿。原告与被告于xx年6月15日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附件1),约定原告出资1080万元,被告转让xx公司40%...
开庭原告最后陈述范文
审判长、合议庭:
我代表原告陆建辉,在本次合同纠纷案中担任委托代理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xx公司之间的权益纠纷,经过充分的准备和庭前证据交换,我谨向合议庭提供以下代理陈述:
首先,被告的欺诈行为清晰且证据确凿。原告与被告于xx年6月15日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附件1),约定原告出资1080万元,被告转让xx公司40%股权,共同开发309国道周村贾黄村地产项目。然而,被告在签字时隐瞒了其已于xx年10月16日将xx公司股权全部转出的事实(附件2)。尽管被告声称股权已转让给一人有限公司,但其控制权并不等同于股权持有,且协议中的“合并持有”表述与被告的控制权有所区别。被告采用复杂的股权结构动机不明,但其行为符合《民通意见》第68条关于欺诈的定义。
其次,被告行为违约。合作协议规定,前期筹备费用需双方确认后计入项目成本。原告已分批向xx公司汇款200万元,但在xx年9月25日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时发现,被告及xx公司的银行存款仅剩2940元(附件3)。原告并未对xx公司的任何支出成本予以确认。因此,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约定使用投资款项,涉嫌骗取出资。
综上所述,被告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不再持有xx公司股权的事实,在明知xx公司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情况下仍签订合作协议,构成欺诈。原告的投资未达预期,丧失与其他合作伙伴的机会,造成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八条,请求法院撤销合作协议,判令xx公司返还原告出资,并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损失。
代理人:北京市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2024-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