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_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
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发现过程、可疑账户开户情况、可疑交易情况、可疑点分析和初步判断意见。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_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_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_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2024-01-14
cdw 阅读 5 次 更新于 2025-07-19 12:40:29 我来答关注问题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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