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

河南省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五章详细规定了在事故处理中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如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迟报或漏报事故,以及在调查期间擅离职守,将面临上一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国家工作人员还可能受到相应处分,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对于事故...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
河南省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五章详细规定了在事故处理中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如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迟报或漏报事故,以及在调查期间擅离职守,将面临上一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国家工作人员还可能受到相应处分,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如谎报或瞒报事故,伪造或破坏事故现场,转移或隐匿证据等行为,将面临重罚,包括对单位罚款100万至500万元,对责任人处以上一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甚至可能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责任。逃匿事故现场的人员也会受到严厉惩处。

第三十条,对于事故责任单位和主要负责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条款,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的,将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一条,政府、监管机构及相关人员如不及时救援、迟报瞒报事故、妨碍调查、对违法行为不作为,将面临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包括对违规生产行为的查处不力,擅自泄露事故信息等行为。

第三十二条,事故调查人员若在工作中疏忽大意或包庇责任人员,将依法受到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法责。2024-06-14
cdw 阅读 3 次 更新于 2025-07-16 02:08:13 我来答关注问题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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