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报告责任主体包括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使职责的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消费者。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医疗...
哪些单位有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义务?
国家建立了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旨在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早发现、早整治、早解决。根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报告责任主体包括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使职责的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消费者。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医疗机构也是报告责任人。
其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通过行政机关内部逐级报告机制进行上报。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需向上级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向国务院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事故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此外,行政机关内部逐级报告的三种类型包括:
(0) 初次报告: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报告应尽可能详细,如有可能,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 阶段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上级要求,随时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及对初次报告的补充和修正。报告应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 总结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总结。报告应包括事故鉴定结论、处理工作总结、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分析,以及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2024-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