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水利部在其《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3 16号)中强调了后评价在水利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并开启了对相关办法和标准的研究工作。为了规范和统一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的内容和深度,2001年,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启动了《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规程》的制定工作。经过水利建设与管...
报告编制应遵循相关规程,并按国家规定权限进行审批。在审批前,需提交项目法人组建方案、运行机制、资金筹措方案、资金结构及回收资金办法,以及相关审查意见。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进行项目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推进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的实施,促进水利建设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明...
目前自然资源部未发布统一的、完整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论证报告编制规程文件,相关要求散见于多部门通知及地方指南中,核心内容如下:一、整合论证事项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若用地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需将规划选址论证、占用耕地踏勘论证、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后评价,编制项目后评价报告。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限由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但最短不得少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