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事实简单、责任清楚,可直接填报最终报告表。一般事故征候信息上报应遵循逐级上报原则。在上报初始报告表后,如获得新信息,应立即补充报告。负责调查的地区管理局应在15日内向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门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最终报告表”。若无法按时填报,应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第十七条 其他不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二章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报告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第二章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报告
第十四条 事故信息的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立即向事发地监管局报告事故信息。监管局需立即报告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当地人民政府。地区管理局收到事故信息后,需立即上报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门,并在两小时内以文字形式上报有关事故情况。事故信息上报应遵循逐级上报原则,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事发相关单位应向事发地监管局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初始报告表”,并抄报相关单位。监管局审核后立即将报告表上报地区管理局,地区管理局在24小时内上报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门。在上报初始报告表后,如获得新信息,应立即补充报告。
第十五条 严重事故征候信息的报告:
严重事故征候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立即向事发地监管局报告,监管局需立即上报地区管理局,地区管理局再上报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门。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事发相关单位应向监管局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初始报告表”,并抄报相关单位。监管局审核后立即上报地区管理局,地区管理局在24小时内上报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门。严重事故征候信息上报应遵循逐级上报原则,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在上报初始报告表后,如获得新信息,应立即补充报告。负责调查的地区管理局应在30日内向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门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最终报告表”。若无法按时填报,应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第十六条 一般事故征候信息的报告:
一般事故征候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立即向事发地监管局报告。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相关单位应向监管局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初始报告表”,并抄报相关单位。监管局审核后立即上报地区管理局,地区管理局在48小时内上报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门。若事实简单、责任清楚,可直接填报最终报告表。一般事故征候信息上报应遵循逐级上报原则。在上报初始报告表后,如获得新信息,应立即补充报告。负责调查的地区管理局应在15日内向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门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最终报告表”。若无法按时填报,应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第十七条 其他不安全事件信息的报告:
其他不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尽快向事发地监管局报告。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相关单位应向监管局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初始报告表”,并抄报相关单位。监管局审核后立即上报地区管理局,地区管理局在48小时内上报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门。若事实简单、责任清楚,可直接填报最终报告表。其他不安全事件信息上报应遵循逐级上报原则。在上报初始报告表后,如获得新信息,应立即补充报告。负责调查的地区管理局应在15日内向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门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最终报告表”。若无法按时填报,应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第十八条 在境外发生事故、严重事故征候、一般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时,事发相关单位、所在地监管局和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应按照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报告信息。
第十九条 外国航空公司在中国境内发生事故、严重事故征候、一般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时,获得事件信息的单位应按照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初始报告表”。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在事件调查结束后向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门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最终报告表”。
第二十条 向局方举报与航空安全有关的事件的处理:
举报事件由被举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或监管局负责调查。如果举报构成事故、事故征候或其他不安全事件,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在调查结束后3日内向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门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最终报告表”。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严禁泄露举报信息给其他人员或单位。
第二十一条 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妥善保存与事故、事故征候、其他不安全事件及举报事件有关的所有文本、影音、数据及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初始报告表和最终报告表应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上报。当该系统不可用时,可采用其他方式上报;系统恢复后,应补报。
第二十三条 向国务院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向国际民航组织和境外相关机构报告民用航空安全信息:
(一)事故或严重事故征候发生后,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门向登记国、运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制造国和国际民航组织发出通知。通知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运营人、航空器型别、国籍登记号、飞行过程、机组和旅客信息、人员伤亡情况、航空器受损情况和危险品载运情况等。
(二)事故调查结束后,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门向国际民航组织送交一份事故调查最终报告副本。
(三)事故发生后30天内,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门向国际民航组织提交初始报告表。事故调查结束后,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门尽快将最终报告表提交国际民航组织。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修正案颁布后,民航局将对其进行评估,决定采纳的,及时修订本规定;需要保留差异的,及时将差异通报国际民航组织。
扩展资料《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2)已经2009年8月1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报告、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控制风险,消除隐患,预防民用航空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024-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