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五条

根据本规定第二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本单位的党委(党组)负责处理。在组织内部,领导干部的报告过程通常由相应的机构或部门进行处理。对于未设立党组、党委的部门和单位,其报告处理则由相应的机构承担。对于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其报告则由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人事...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五条
各级党委、纪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的党组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以及事业单位的党组(党委)负责处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对于未设立党组、党委的部门和单位,则由相应的机构负责处理。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报告则由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受理。根据本规定第二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本单位的党委(党组)负责处理。
在组织内部,领导干部的报告过程通常由相应的机构或部门进行处理。对于未设立党组、党委的部门和单位,其报告处理则由相应的机构承担。对于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其报告则由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这确保了报告的及时、准确处理。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则由本单位的党委(党组)负责处理。这意味着,这些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向其单位的党组织报告个人的重大事项。这一规定旨在确保领导干部的透明度和责任感,以及对其行为的监督。
各级党委及其所属机构、各部门和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党委(党组),都承担着处理领导干部报告的责任。这些组织负责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和适当性。这一制度有助于提高领导干部的透明度,增强组织内部的监督和管理。
在这一规定下,各级组织和单位的领导层及其下属部门的领导干部,必须按要求向相应的机构或部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这一报告过程确保了组织内部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也增强了领导层的透明度和责任感。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同样需要向其单位的党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以确保组织的监督和管理。
扩展资料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7年1月31日印发,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规定。全文共十二条。
2024-08-28
cdw 阅读 28 次 更新于 2025-10-26 20:27:11 我来答关注问题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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