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四章 报告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审计报告的定义与目的:报告准则是审计组反映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审计报告的征求意见:审计组在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需要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四章 报告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四章 报告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审计报告的定义与目的:
报告准则是审计组反映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审计报告的征求意见:
审计组在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需要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则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进行注明。审计报告的异议处理:
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审计组需进一步研究、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提交时限:
审计组在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结束后,需在六十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组应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一并提交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的复核制度:
审计机关应建立健全审计报告的复核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门人员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复核机构或复核人员在复核审计报告后,应提出复核意见并作好复核工作记录。审计报告的审定:
审计报告经复核后,由审计机关审定。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可由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审定;重大事项的审计报告,则需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审定的内容:
审计机关在审定审计报告时,需对与审计事项相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进行审定。审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和复核机构或复核人员提出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审定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以及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合法、适当。2025-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