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例中判定,国家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理由在于,国家审计机关对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审计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其审计结论与民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因此,在民事合同中,当事人对接受行政审计作为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不能通过...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发包人未按约报请审计部门对工程价款进行审计的情况下,以未经审计部门审计为由拒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审计部门未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审计或者出具审计报告或结论,或者有证据证明审计结论明显不当的,承包人有权对未经审计...
对于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这是为了避免建设单位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款项能够及时支付。综上所述,财政评审与审计哪个作为工程结算依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并严格遵循合同...
这意味着,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能直接以审计局的审计报告作为付款依据。司法实践情况:司法实践中,若合同未明确约定以政府职能部门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发包人主张按照审计局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法院不予支持。这进一步强调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付款中的重要性。因此,在建设工程付款过程中...
此时,审计结论可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合同约定不明或无效:若合同未明确约定审计结论的效力,或约定因违法而无效(如违反《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则不能直接以审计结论作为判决依据。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限制:尽管部分地方性法规或建设单位规章制度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但2017年全国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