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_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合法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相关文件文末有附件)根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根据《_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合法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相关文件文末有附件)根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城乡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材料”。(意为在城市开发边界外的建设项目,无法走图则调整程序,可以通过独立选址论证程序)2024-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