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特定级别的领导干部需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具体范围包括:1. 国家机关的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2. 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3. 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
哪些领导干部需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特定级别的领导干部需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具体范围包括:
1. 国家机关的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
2. 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3. 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此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以及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同样需要遵守此规定。这意味着,这些特定级别和类型的领导干部必须主动、如实报告其个人有关事项,以供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受理。这一举措旨在加强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政治生态的健康发展。2024-09-26